城区街道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
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病是指被国家农业部列为一类的急性、烈性动物传染病。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,能够及时、迅速、高效、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,并尽快地加以控制和扑灭,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,保护人民身体健康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办事处实际,特制定本预案。
一、基本原则
坚持“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”的方针,大力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,提高人民群众防治意识和防治水平。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,及时发现疫情,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,切断传播途径,做到“早发现、早决策、早行动,快速反应、快速处理”,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。
二、疫情分级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为一级疫情:
1.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市发生疫情;
2.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市连片发生疫情;
3.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;
4.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为二级疫情:
1.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(市)发生疫情;
2.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市连片发生疫情;
3.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;
4.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。
(三)在1个地(市)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,为三级疫情。
(四)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,为四级疫情。
三、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
城区街道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、指挥、协调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。办事处主任、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分别为正、副组长,畜牧、卫生、派出所、财政、工商、等有关站所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,负责日常工作。各部门的职责分别是:
1、畜牧兽医站: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,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;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,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;划定疫点、疫区、受威胁区,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;监督、指导对疫点内染疫病畜的扑杀和病畜、病禽、畜禽产品、污染物等的无害化处理以及饲养场所、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;对疫区、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、贮藏、运输、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;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,储备足够的疫苗、耳标、药品、诊断试剂、器械、防护用品等;对疫区封锁、扑杀染疫病畜、无害化处理病(死)畜禽和同群畜禽(包括污染物)、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做出评估,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;建立突发疫情应急预备队,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。
2、卫生部门:与畜牧兽医部门加强联系,互相通报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,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,防治人间病例的发生与流行。
3、财政所: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、耳标、扑杀、监测、消毒处理等经费,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。
4、派出所:与交通部门共同加强交通道路监管,与畜牧兽医部门一起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,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工作和社会治安管理,维护社会稳定,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5、交通部门:协助畜牧兽医站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,加大对公路运输各类畜禽车辆的卫生消毒、检疫力度,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。
6、工商所:负责畜禽及其产品市场的管理,与畜牧相互配合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,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。
四、疫情应急反应的一般程序
(一)一旦掌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征兆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,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办事处或畜牧站报告有关情况。公民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,迅速报告疫情信息。
(二)畜牧站接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,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,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,并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,限制发病场(点)相关人员、畜禽及有关动物产品的流动。及时采集病料逐级报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进行检测,确定是否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。
(三)疫情初步确定为疑似的,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。镇畜牧兽医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,划定疫点、疫区、受威胁区,并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畜牧局。
(四)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,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,实施对疫点、疫区、受威胁区的封锁和消毒,对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,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,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。
在封锁期间,禁止染疫、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流出疫区;禁止非疫区的畜禽进入疫区。并根据需要,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、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。
五、控制措施
一旦发现疫情,要按照“早、快、严”的原则坚决扑杀,彻底消毒,严格隔离,强制免疫,坚决防止疫情扩散。
(一)分析疫源
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,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、流行的情况。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,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,可疑污染物(包括粪便、垫料、饲料)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。
(二)划定疫点、疫区、受威胁区
1、将发病畜禽所在地点划为疫点;
2、以疫点为中心,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;
3、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。
(三)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
1、扑杀病畜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;
2、对所有病死畜禽、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、垫料、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;
3、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、交通工具、用具、圈舍、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。
(四)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
1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,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临时消毒检查站,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;
2、禁止疫区内易感动物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的运出;
3、对易感动物排泄物、被污染饲料、垫料、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;
4、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、交通工具、用具、禽舍、畜舍、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,消灭病源;
5、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,并佩带免疫标识,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;
6、根据需要,由市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。
(五)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
1、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,并佩带免疫标识,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;
2、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,掌握疫情动态。
(六)解除封锁
疫区内病畜、病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,14天内未出现新的口蹄疫疫情、21天内没出现新的禽流感疫情的,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,由市畜牧中心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。
(七)处理记录
畜牧站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。
(八)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
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,完善疫情应急预案,加强疫情监测,防止疫情发生。
上述(三)、(四)、(五)所列措施必须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。
六、保障措施
(一)物资保障
建立办事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,储备消毒药品、消毒设备、防护用品(眼罩、口罩、防护服)等。
(二)资金保障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办事处财政预算。扑杀病畜及同群畜补贴等所需资金由中央、省级和市、市财政及饲养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。
(三)人员保障
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治应急预备队,并确保其正常运行。
七、其他事项
(一)从事畜禽等动物饲养、经营及其产品生产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,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。
(二)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,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 。
(三)违反本预案规定,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扩散和蔓延,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。